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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有关高校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10-26来源:

 

2001.10.2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有关高校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

 

京教人 [2001] 38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我委委托清华大学等59所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见附件)。请各校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办法开展工作。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报北京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教师资格证书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

附件:委托认定学校名单

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委托认定学校名单

1

北京大学

2

清华大学

3

中国人民大学

4

北京师范大学

5

北京外国语大学

6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7

北京科技大学

8

北方交通大学

9

北京邮电大学

10

北京理工大学

11

北京化工大学

1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3

北京林业大学

14

中国农业大学

1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6

中央财经大学

17

北京体育大学

18

北京中医药大学

19

中国政法大学

20

中央音乐学院

21

中央戏剧学院

22

中央美术学院

23

北京广播学院

2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5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6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7

国际关系学院

28

外交学院

29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30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3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2

中央民族大学

33

北京工业大学

34

首都师范大学

35

首都医科大学

36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37

北京农学院

38

首都体育学院

39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40

北京联合大学(本部)

41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42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43

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44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45

北京联合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46

北方工业大学

47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

48

北京工商大学

49

北京服装学院

50

北京物资学院

51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52

北京舞蹈学院

53

北京电影学院

54

中国戏曲学院

55

北京印刷学院

56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57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58

中国音乐学院

59

石油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