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1-01来源:
(200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教人 [2004] 6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在北京地区的顺利实施,现就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2、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含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需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持毕业证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但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仍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3、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4、首次面向教育系统内部教师资格认定之后,由其他行业进入学校一年以上且年度业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以及新参加工作见习或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已办理转正手续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与所任教类别相同的教师资格,不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但任教不满一年或尚在见习或试用期的在职教师,以及申请认定与所任教类别不同的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仍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向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6、教育学、心理学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定部门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然后参加考试;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试。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参加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参加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
高等学校拟聘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凡尚未完成岗前培训者,需参加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除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外,均需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标准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普通话培训及水平测试由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8、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9、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聘教师不收取认定费用。其他申请者需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定费用。
10、本通知由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