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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4-01-01来源:

(200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告
京教人 [2004] 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自2004年起,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2、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按照《教师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委员会为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首次受理认定的教师资格类别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只受理高等学校拟聘教师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暂不受理。

6、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春季和秋季各受理一次。2004年春季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时间为5月17日至5月23日(含双休日)。

7、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文件、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办公地点、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及考试地点、体格检查标准及指定医院等将统一在《现代教育报》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www.bjedu.gov.cn)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