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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
发布时间: 2002-03-05来源:
(2002.03.0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 [2002] 5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三月五日
(2002.03.05)北京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
一、为保证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导下的评审组织,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分别组建。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分别成立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五、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十三人以上组成。其中,中青年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教师。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不超过三分之一)、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等十三人以上组成。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专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或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等十三人以上组成。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专家。
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担任。
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议组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考察结果必须经评议组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达到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评议。
如申请人员数量较少、涉及专业单一,可不设专业评议组,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考察和评议。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议要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才能召开。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当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申请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七、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对外泄露考察情况和结果。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任期内不对外公布。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八、对严重违反评议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权终止其评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