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小学幼儿园资格教师认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3-01来源:

(2006.03.0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教人〔2006〕4号

各区县教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幼教专业毕业但在校期间无教学实践环节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对原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后取学历达到专科或本科,拟再申请认定高一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者,均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对高等院校中初等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均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一日